2011年3月28日 星期一

身心障礙等級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

身心障礙等級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

依據

徵兵規則第十七條第三項。

對照標

準名稱

身心障礙等級

體位區分標準

參考文令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6046446號公告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8027583號公告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國防部鐸錮字第8900008723號令

內政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台內役字第8969469號令

項次

障礙

部位

標準

對照項次

體位

定義

成長過程中,心智的發展停滯或不完全發展,導致認知、能力和社會適應有關之智能技巧的障礙稱為智能障礙。

第一九五項

免役

極重度

智商未達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五個標準差,或成年後心理年齡未滿三歲,無自我照顧能力,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須賴人長期養護的極重度智能不足者。

重度

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四個標準差至五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在三歲以上至未滿六歲之間,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須賴人長期養護的重度智能不足者。

中度

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三個標準差至四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介於六歲以至未滿九歲之間,於他人監護指導下僅可部份自理簡單生活,於他人庇護下可從事非技術性的工作,但無獨立自謀生活能力的中度智能不足者。

輕度

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二個標準差至三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介於九歲至未滿十二歲之間,在特殊教育下可部份獨立自理生活,及從事半技術性或簡單技術性工作的輕度智能不足者。

備註

一、智商鑑定若採用魏氏兒童或成人智力測驗時,智商範圍極重度為二十四以下,重度為二十五至三十九,中度為四十至五十四,輕度為五十五至六十九。

二、智商鑑定若採用比西智力量表時,智力範圍極重度為十九以下,重度為二十至三十五,中度為三十六至五十一,輕度為五十二至六十七。

三、若無法施測智力測驗時,可參考其他發展適應行為量表評估,或臨床綜合評量,以評估其等級。

定義

大腦功能嚴重障礙,完全臥床,無法照顧自己飲食起居及通便,無法與他人溝通。

第八項

免役

極重度

大腦功能嚴重障礙,完全臥床,無法照顧自己飲食起居及通便,無法與他人溝通者。

備註

植物人因障礙嚴重,不論行動,溝通及維生皆需仰仗他人,應列入一級身心障礙,無法再分等級。

十一

定義

心智正常發展之成人,在意識清醒狀態下,有明顯症候足以認定其記憶、思考、定向、理解、計算、學習、語言和判斷等多種之高級腦功能障礙,致日常生活能力減退或消失,工作能力遲鈍,社交技巧瓦解,言語溝通能力逐漸喪失。

第一八八項

免役

極重度

記憶力極度喪失,僅剩殘缺片斷記憶,語言能力瓦解,僅餘咕嚕聲,判斷力喪失,對人、時、地之定向力完全喪失,大、小便失禁,自我照顧能力完全喪失,需完全依賴他人養護者。

重度

記憶力重度喪失,近事記憶能力全失,判斷力喪失,對時、地之定向力喪失,對親人之認知功能開始出現障礙,大、小便失禁,自我照顧能力喪失,開始出現簡單之日常生活功能障礙,需完全依賴他人養護者。

中度

記憶中度喪失,近事記憶困難,判斷力障礙,對時、地之定向力喪失,自我照顧能力缺損,且有明顯複雜性日常生活功能障礙,需部份依賴他人養護者。

輕度

記憶力輕度喪失,近事記憶局部障礙,判斷力障礙,對時間之定向力障礙,自我照顧能力部份缺損,且複雜的日常生活功能開始出現障礙,需在監督下生活者。

備考

一、癡呆症之鑑定係依國際疾病分類法鑑定之,而非以年齡為鑑定標準。

二、凡因腦疾病或創傷所致之不可治癒之癡呆症者,比照本類身心障礙等級辦理。

十二

定義

合併有認知功能、語言功能及人際社會溝通等方面之特殊精神病理,以致罹患者之社會生活適應有顯著困難之廣泛性發展障礙。

第一九二項

免役

極重度

一、社會適應能力極重度障礙。

二、社會適應能力重度障礙,語言功能極重度障礙或重度障礙。

三、社會適應能力中度障礙,語言功能極重度障礙。

需完全仰賴他人養護,或需要密切監護,否則無法生存者。

重度

一、社會適應能力重度障礙,語言功能中度或輕度障礙。

二、社會適應能力中度障礙,語言功能重度或中度障礙。

三、社會適應能力輕度障礙,語言功能極重度障礙。

經過特殊教育和矯治訓練,通常可發展出最基本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但無法發展出工作能力,仍需仰賴他人照顧者。

中度

一、社會適應能力中度障礙,語言功能輕度障礙。

二、社會適應能力輕度障礙,語言功能重度或中度障礙。

經過特殊教育和矯治訓練,通常在庇護性環境內可自理日常生活,或有可能訓練出簡單的工作能力者。

輕度

社會適應能力輕度障礙,或語言功能輕度障礙。通常智能在一般範圍內,仍需要特殊教育和矯治訓練後,才能在適當的環境下工作者。

十三

其他1:染色體異常

定義

經由染色體檢查法或其他檢驗醫學之方法,證實為染色體數目異常或染色體結構發生畸變者。

第九十一項

免役

極重度

染色體異常而無自我照顧能力,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需賴人長期養護者;或因染色體異常而智商未達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五個標準差,或成年後心理年齡未滿三歲之極重度智能不足者。

重度

因染色體異常而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需賴人長期養護者;或因染色體異常,而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四個標準差至五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在三歲至未滿六歲之間之重度智能不足者。

一、智商鑑定若採用魏氏兒童或成人智力測驗時,智商範圍極重度為二十四以下,重度為二十五至三十九,中度為四十至五十四,輕度為五十五至六十九。

二、智商鑑定若採用比西智力量表時,智力範圍極重度為十九以下,重度為二十至三十五,中度為三十六至五十一,輕度為五十二至六十七。

三、若無法施測智力測驗時,可參考其他發展適應行為量表評估,或臨床綜合評量,以評估其等級。

四、如併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十款之障礙者,以較重等級為準。

中度

因染色體異常,而於他人監護指導下僅可部分自理簡單生活,於他人庇護下,可從事非技術性的工作,但無獨立自謀生活能力者;或因染色體異常,而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三個標準差至四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在六歲至未滿九歲之間之中度智能不足者。

輕度

因染色體異常,而在特殊教育下可部分獨立自理生活,及從事半技術性或簡單技術性工作者;或因染色體異常,而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二個標準差至三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在九歲至未滿十二歲之間之輕度智能不足者。

十四

其他2:先天代謝異常

定義

由生化學或其他檢驗醫學之方法,證實為某種先天代謝異常者。

第九項

免役

極重度

因先天代謝異常而無自我照顧能力,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需賴人長期養護者;或因先天代謝異常,而智商未達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五個標準差,或成年後心理年齡未滿三歲之極重度智能不足者。

一、智商鑑定若採用魏氏兒童或成人智力測驗時,智商範圍極重度為二十四以下,重度為二十五至三十九,中度為四十至五十四,輕度為五十五至六十九。

二、智商鑑定若採用比西智力量表時,智力範圍極重度為十九以下,重度為二十至三十五,中度為三十六至五十一,輕度為五十二至六十七。

三、若無法施測智力測驗時,可參考其他發展適應行為量表評估,或臨床綜合評量,以評估其等級。

四、如併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十款之障礙者,以較重等級為準。

重度

因先天代謝異常而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需賴人長期養護者;或因先天代謝異常,而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四個標準差至五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在三歲至未滿六歲之間之重度智能不足者。

中度

因先天代謝異常,而於他人監護指導下僅可部分自理簡單生活,於他人庇護下可從事非技術性的工作,但無獨立自謀生活能力者;或因先天代謝異常,而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三個標準差至四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介於六歲至未滿九歲之間之中度智能不足者。

輕度

因先天代謝異常,而在特殊教育下可部分獨立自理生活,及從事半技術性或簡單技術性工作者;或因先天代謝異常,而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二個標準差至三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介於九歲至未滿十二歲之間之輕度智能不足者。

十五

其他3:其他先天缺陷

定義

由染色體檢查法、生化學檢查法或其他檢驗醫學的方法,未能確定為染色體異常或先天代謝異常,但經確認先天缺陷者。

第九項

免役

極重度

因其他先天缺陷,而無自我照顧能力,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需賴人長期養護者;或因其他先天缺陷,而智商未達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五個標準差,或成年後心理年齡未滿三歲之極重度智能不足者。

一、智商鑑定若採用魏氏兒童或成人智力測驗時,智商範圍極重度為二十四以下,重度為二十五至三十九,中度為四十至五十四,輕度為五十五至六十九。

二、智商鑑定若採用比西智力量表時,智力範圍極重度為十九以下,重度為二十至三十五,中度為三十六至五十一,輕度為五十二至六十七。

三、若無法施測智力測驗時,可參考其他發展適應行為量表評估,或臨床綜合評量,以評估其等級。

四、如併有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十款之障礙者,以較重等級為準。

第九項

免役

重度

因其他先天缺陷而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需賴人長期養護者;或因其他先天缺陷,而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四個標準差至五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在三歲至未滿六歲之間之重度智能不足者。

中度

因其他先天缺陷,而於他人監護指導下僅可部分自理簡單生活,於他人庇護下可從事非技術性的工作,但無獨立自謀生活能力者;或因其他先天缺陷,而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三個標準差至四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介於六歲至未滿九歲之間之中度智能不足者。

輕度

因其他先天缺陷而可部分獨立自理生活,及從事半技術性或簡單技術性工作者;或因其他先天缺陷,而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二個標準差至三個標準差(含)之間,或成年後心理年齡介於九歲至未滿十二歲之間之輕度智能不足者。

十六

定義

係指由於罹患精神病,經必要適當醫療,未能痊癒且病情已經慢性化,導致職業功能、社交功能與日常生活適應上發生障礙,需要家庭、社會支持及照顧者。其範圍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妄想病、老年期及初老期精神病狀態、其他器質性精神病狀態、其他非器質性精神病狀態、源發於兒童期之精神病。

第一八六項

第一八七項

免役

極重度

職業功能、社交功能、日常生活功能退化,需完全仰賴他人養護或需密切監護者。

重度

職業功能、社交功能退化,需施以長期精神復健治療,以維持其日常生活最基本自我照顧能力,並需他人監護者。

中度

職業功能、社交功能退化,經長期精神復健治療,可在庇護性工作場所發展出部分工作能力,亦可在他人部分監護,維持日常生活自我照顧能力者。

輕度

職業功能、社交功能輕度退化,在協助下可勉強維持發病前之工作能力或可在非庇護性工作場所工作,且毋需他人監護,即具日常生活自我照顧能力者。

備考

  1. 輕度與中度者,每一年重新評定一次;重度者,每二年重新評定一次,
  2. 源發於兒童期之精神病其身心障礙等級、鑑定標準比照自閉症身心障礙鑑定規定辦理。

三、輕度者,應由徵兵檢查委員會調查相關鑑定診斷資料,如屬嚴重型憂鬱症且鑑定未滿一年者,不得逕以殘障手冊逕判免役體位。

出處: http://www.tcdms.taipei.gov.tw/ct.asp?xitem=157401&CtNode=14138&mp=121011

2011年3月27日 星期日

Alzheimer痴呆

Ø Alzheimer痴呆:

初發是逐漸發生而認知功能逐漸持續不斷變差。

早發型為65歲前初發。

不同亞型會可能伴隨譫妄、妄想、憂鬱心情、行為障礙等。

病程:傾向緩慢發展,MMSE每年檢查約減少3~4分。

早期會不知不覺初發,近期記憶會有損害,幾年內會發展出失語症、運用不能、認識不能。

部份早期會伴隨人格變化或情緒易怒。

疾病後期,患者會有運動和步態障礙。最後會完全不能說話和癱在床上。

初發至死亡約8~10年。

酒精誘發之持續失憶性疾患

Ø Korsakoff症候群:

缺乏維生素B1所引發。

經常在Wernicke氏腦病(因酒精引發昏迷、步態不穩、眼球震顫)急性發作後產生,對記憶有重大損害。

Wernicke若早期給予大量B1可能不會發展成酒精誘發的持續性失憶性疾患。

Ø 酒精誘發之持續失憶性疾患:

特質是周邊神經病變、小腦導致步態不穩、肌肉病變等神經學障礙。

一般有多年酗酒病史,且大多超過40歲。

典型初發模式是突然發作,

某些個案在幾年內會多次重複酒精中毒合併營養不良傷害,而有記憶缺陷。

一旦罹患酒精誘發之持續性失憶性疾患,病程通常無限期延續,記憶損害嚴重需終生看護

(記憶缺損點)近期記憶缺損,順向記憶與逆向記憶兩者都不好。

(鑑別)鎮靜劑、催眠劑、抗焦慮劑誘發之持續失憶性疾患,可能可完全緩解,病程變異很大,

這點與酒精誘發之持續失憶性疾患有所不同。

NMS(抗精神病藥物惡性症候群)

Ø NMS(抗精神病藥物惡性症候群):

使用抗精神病藥物後發生嚴重肌肉僵直和體溫升高,

伴有下列症狀兩項以上(吞厭困難、震顫、混亂到昏迷的意識程度改變、心率過快、白血球計數增高、CPK數值增高等)。

大多在使用藥物四星期內發生,2/3是在使用第一週內發生。

多數個案症狀會完全消失,少數個案會死亡。

男性和年輕成人發生率較高。

參考資料:DSM大本p693

2011年2月19日 星期六

淺談BPD同理~蠻有趣的

客體恆常性是一種人類賴以維生的事物,我們都不喜歡明天一覺醒來,你
突然被告知:你被解僱了。我們也不喜歡突然發現:自己所愛的人原來完全在
欺騙你。我們更不喜歡:你突然被告知,你原來是另外一個人,你只是因為一
場災難,你失去記憶,改頭換面活在另外一個世界。
我們需要客體的恆常,我們需要這個世界是穩定的
但是邊緣性人格者,這個客體恆常性破壞了,他們沒有辦法維持太久的信任,
尤其對人(但其實對事物也是如此),所以,愛他的人,可能只是騙他的,他
的職業,可能是別人同情他才給予的,他的失敗,可能是別人有意捅他的。
用Matrix這部電影裡面的主角來說:邊緣性人格者的世界,母體常常當機,
讓身週的東西突然消失,包括感情、信任、感覺、價值等等。所以,這類人經
常需要緊緊抓住身旁的人,以免突然消滅,需要自我傷害,諸如割腕等等,來
驗證自己真的存在,會突然在快樂氣氛中,陷於情緒低落(價值瞬間消失)。
也可能不斷激怒別人,利用別人的怒意來證明自己的存在。
由於客體不穩定,所以,邊緣性人格者常常會產生一種明顯的內射作用──快
速將身週的事物吸收到自己身體裡面,就像一隻變色龍,快速轉變顏色,融入
背景當中,所有有一個說法是:邊緣性人格者就像一件衣服,當有人接近時,
他開始興奮,當有人拿他出來,他感覺到感激涕零,當有人穿上他,他開始變
成這個人,同時討好這個人的每一件事,但是不用太久,他開始擔心這個人會
脫下他,所以開始恐懼,恐懼會轉變成為憤怒,然後憤怒累積到一定程度就爆
發,爆發完再度自責與沮喪,同時,他為了證明對方不會丟下他,他得努力做
出一些對方不喜歡的事情,諸如:對方要求他不要在割腕,他就故意割腕──
他得測試這個人的愛是否真正存在(別忘了,存在感對邊緣性人格是一件很難
的事
)。等到對方終於忍受不了開始疏遠,他就會「映證」自己先前的懷疑,
然後用全部的力量來表現憤怒,終於激起一個關係的結束

多數治療者會看到這段,但其實,邊緣性人格的行為,還會產生古典制約。因
為這過程中,訊號通常是「有人對他表現善意」,結果通常是「這個人拋棄他」
。所以,「他人善意」將會與「被拋棄」發生連結,久了以後,個案在一開始
感覺到善意的時候,就會感覺到被拋棄,焦慮度就會快速上升,試探行為也會
增強。
當然,在這段過程當中,邊緣性人格者會過度神化原本的善意接近者,與過度
貶低後來的離去者,這兩者都會造成人們的困擾
。別忘了,邊緣性人格者常常
具有自戀性,他們活在自己的世界中,他根本不管你是表現什麼?他們只對自
己腦海中想像的你做出反應。
到這裡,其實基本的部分已經說過了。只要了解這件事情,那麼全好全壞、投
射性認同、情緒不穩、無端恐懼等客體性描述,應該不難被理解了。但事實上
,有更複雜的東西存在,這點並不容易了解,我試著說明看看──
由於邊緣性人格的客體分化並不完整,所以,愛跟恨的力量是不清晰的。愛恨
兩股力量往往同時呈現,同時表現在一個人身上。這過程就會產生split的效
應,萬一當事人會把愛表達在某些人身上,他就必須把恨表達在另外一些人
身上,最複雜的狀況,就是表達在同一個人身上。例如:因為我喜歡你,所以
我恨你,你如果也喜歡我的話,你當然要接受我的恨意。
初步就說到這邊,處理方式以後再說。精神科病房常用的「行為約定」,對於
邊緣性人格是禁忌──因為有了約定,個案更能表現反社會性,也更能attention+calling,也更會因為自己做不到而感到自責與一切都無望了。
鑑別一
例如:一個反覆出現自殺的個案,他可能是四種人格中的一種(當然可能更
多種),治療者必須弄清楚他的自殺過程。例如:邊緣性人格者喜歡採取割腕
與吞藥。割腕的方式,通常是先用美工刀,慢慢由手腕內側的表皮割起,先是
薄薄割一層,然後反覆深化,當個案看到血珠從細縫中逐漸長大,變得晶瑩剔
透時,會感覺到一種快感(憤怒感被補償了),但是個案會繼續割深一點,因
為這可以讓自己感覺到我真的存在呢!倘若個案直接把刀插入動脈,那就不傾
向邊緣性人格了,因為這種行為缺乏樂趣,缺乏慢慢觀看自己身體被破壞時,
心中被滿足的快感。這要考慮其他的問題,比較多存在於自戀性人格者(這可
以證明他們的與眾不同)。倘若個案的傷痕並不深,但是在細部描述割腕的過
程中,顯得快樂而興奮,我們也要懷疑是戲劇性人格;倘若每逢有人跟他約定
禁止割腕,或是用替代方案(如:用冰割自己),而他的割腕次數增加,這要
懷疑是反社會人格。割腕的過程中,會展現病態性美感,就像國父紀念歌寫的:革命血如花。
其實也很值得深入同理整個感受的。不過,割腕形式最優雅的,當是邊緣性人
格莫屬。

2011年2月10日 星期四

不甘心!

好不甘心~!我要變很強~!